老朱咂咂嘴,感到了很多的不满意。


    &34;这后辈,夸咱的时候,是不是越来越敷衍了?咱竟还要沦落到了要和朱允炆比!&34;朱允炆:&34;……&34;


    不敢不敢,真的不敢。


    这时解缙喃喃了一声:“自我革命……若都是不掺水的……”皇室一家:&34;……&34;怕什么来什么。怎么还说上革命了!不掺水的革命不都是要掉脑袋的吗?


    几个皇子尤为害怕,不管怎么样爹和太子都被光幕夸过有些见识,套用未来的话,不正是先进之人吗?


    他们和自己这些腐朽之人比起来,自我革命起来不要太理所当然!


    【废五军断事官。


    这是一个专门的军事法庭。原身是朱元璋吴王时期就设的大都督府。洪武13年改名为五军都督府断事官。


    理论上是和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同级别的司法机构,但令人震惊的是,直到洪武17年,这个机构都只有长官一个人,手下一个小弟都无。


    光杆司令邵文德拜托朱元璋看看自己,给点人吧!不然咋干活啊?这才分配了小弟。】


    这里头,人确实不多,含吏员在内一共11人。而大理寺光官员就有19个了.…更不用说什么不拘人数的十二道监察御史。


    对于这种现象,文官们是无法和邵文德共情的。武将们呢,也在谨慎闭嘴。这永乐新政,逐渐有了建文新政的模样。


    谁知道太子殿下有没有跟着朱允炆一起废呢?若是太子废了,管他什么军队不军队,那都是大好特好——嗯!


    【洪武22年,首次拥有了自己的办公地点。


    洪武23年,断事官由从五品升到了正五品。真牛逼,平行机构的刑部尚书正二品,都御史正二品,大理寺卿正三品。


    →建文3年,革除之


    →朱棣登基,“钦依五军断事官不设”。没有找借口,but太宗实录里含糊的概括为:切系军民利害者,可因时损益;既于军民利害无所关涉,何用更改?


    →&34;建文永乐新政+3&34;】


    武将们欣喜于自己的谨慎!朱允炆冷笑摇头:“学人精。”尊卑有别,他不指名道姓。但谁都知道,他在指名道姓!


    【五军断事官的渐渐消亡,是一件很有趣的事。本质上是皇帝想把军事司法权握在自己手中。


    比如,五军断事官想传唤军官、九品以上官员,就需要皇帝批准,然后分别经由五军都督府、兵部提取相关人员。


    老朱这个断案狂魔,还经常修改断事官的处理结果。涉及军官犯罪,喜欢亲自处理,五军断事官往往只有建议权。】


    断案狂魔这点,在场的所有人均深有体会。


    盖应碰上个大案要案,朱元璋经常让公、侯、驸马、伯、五府、六部、九卿、科道一起会审——五军断事官经常会以五府的名义参加会审。


    可即便如此,第二天朱元璋还要“次日早赴御前复命”,亲自裁决。


    老朱不满:&34;咱谨慎对待案子难道还有错?若是做不到明察秋毫,便无端害了性命!我过问,说明我重视。我重视,那下面的人便不会乱来!&34;


    【建文改制以后,文官系统彻底抢夺了军队的独立司法权。断事官这个职位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了。


    本来呢,朱棣和建文都没有废除地方上的都司断事官。


    这个机构因为品阶不高,无法处理军官的事,最后实际管辖的也不过是些军民的民事案件,如户役、田土、婚姻、斗殴等……极偶尔处理人命、抢劫官司。


    战时另负责审问、关押俘虏。


    但是武将本身的存在对军事法庭的职责造成了压迫和挤占。


    他们经常被人举报,不通法律、以个人意志处理军民诉讼,擅自派随从去审讯,非法扣押,等等。自然而然的,出现了很多贪污受贿的事。


    这事儿其实蛮悖论的,还记得朱棣对何福等人说:放心大胆的干,要有自决能力吗?古代这个“自决”到底包含范围多大呢?又是在军队这种特殊环境之下。那群法盲真的分得清什么是纪律,什么是法律吗?


    等到武将地位下降,镇守太监、知府等地方官员,又进行了司法权力抢夺。主打的就是各色地方土皇帝以老朱为榜样,纯粹以权压人的美妙画卷。


    军事法庭名存实亡,最后被当做冗官不断的裁掉。】


    所有法盲将军们:&34;……&34;


    他们越听越气,竟不顾


    老朱在堂上,当场大声嘟囔了起来:“嗯,我们是法盲!那群知府们总不是了吧?他们呢?做好了吗?哼!&34;


    文官们一听,也不干了。


    &34;这知府们想必至少是按照流程,往上提交。总比你们,按照自己的喜好来,强得多吧?&34;


    “我呸!”将军们粗俗说,“军中的经历司,管军饷的时候,上下其手贪赃枉法的少了?前几年因为贪污被擔下去的少了?&34;


    &34;好了,好了!”老朱之所以打断他们,乃是觉得再深入下去,难免要深入到那句“各色地方土皇帝以老朱为榜样”,呸,这说的,不就是罪恶的源头在咱吗?


    【那这个制度到底是好是坏呢?


    有一点我相信各位友友们读抗战史、解放战争时期都能看到,我军有别于旧军阀的一大特点便是:旧军阀的军官总是可以随意打骂、处罚下属,他们滥用私刑,作威作福。


    那我们是如何做到区别呢?


    最重要的,就是三湾改编时,把对标未来人民代表大会模式的士兵委员会建立起来了。官兵平等、民主的思想因此融入了士兵的内心,人人都是自己的主人,再也没有什么上下尊卑


    了。


    民主了,就得把法治建设提上议程。


    在没有军事法庭时,想要行使司法权力,只能依靠最高权力机构——即军中的士兵委员会。有了它,士兵委员会只需要行使立法权。然后让下面的军事法庭去行使司法权即可。】


    又一次了,大家暂时放下恩怨情仇,开始努力工作,努力理解。


    茹瑞思考:“制定《大明律》,就是立法权!那我们大明的立法权,应该在刑部与陛下身上。至于那司法权……&34;


    郁新擦了擦汗:&34;仔细想想,好像这司法权,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、五军断事官,都有。&34;


    杨士奇补充道:“别忘了地方的按察使,和各地的各级主官及照磨等。”


    【1931年9月,颁布了《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》,&34;破坏红军纪律与违背军事行政之事件,概得接受处理”。


    它非常重要,不久之后,各级红军全都建立了相应的机构。战争时期呢,它叫军法处,具有检察权


    、逮捕权和初审权。这就太big了。】


    终于看到了检察二字,想来是和那检察院有关了。但仍然看不太懂。就是后面这两样……分的那么细吗?


    茹瑞又开始努力分析:“刑部肯定有逮捕权,都察院也有——御史可以把犯罪官员逮捕回京,嗯,按察使总是配合御史一起抓人,所以它也有。&34;


    郁新跟上:“刑部、都察院有初审权,那大理寺就是复审权了?大理寺没有逮捕权,五军断事官也没有,它的犯人都是五军都督府发给的。&34;


    【新中国建立以后,把它正规化,依照正常的法治建设纳入体系。


    管辖现役军官、士兵、职工、相关人员;退休但仍然需要被管理的人员;案件涉及军事机密的部分。军队和地方交叉犯罪的,互相分管。


    我们把它和普通审理过程简单比对一下:军人——普通人犯罪


    军队保卫部门——地方公安机关调查。侦查权、拘留权、预审权、执行逮捕权


    军事检察机关——地方检察院决定是否公诉。侦查权,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公诉权


    军事法庭——地方法院做出审判。审判权军事监狱——地方监狱收押。行刑权】


    文官们:..…


    ?你们的xx权是不是也太多了!


    “检察院原来是干这个的吗?&34;朱元璋愣住,他试图理解翻译,“也就是免朝在那什么公安调查了案件,写成卷宗以后,到底要不要送上去审判这件环节,被单独的分出来了,成了一个独立的,和审判的法院可以对抗的机构?&34;


    茹瑞试图理解:“咱们的刑部有侦查权、审判权,都察院对百官有侦查权、审判权。御史在地方巡视时,会复核当地的案件——这个是侦查权+复审权?之前似乎提过有什么中级法院,看来这法院还分好多层。&34;


    郁新大叫:“我明白了!看来是法院本身审判的环节有层层多道。但是审判之前的程序,检察院和公安也是一种近似覆核的行为。


    然后检察院和公安是平行独立的机构,就会有效防止前一个机构过度滥刑,只有当检察院确认真的有必要把犯人视作犯人时,法院才介入。


    这是兔朝的宽省刑狱!但不是和皇孙一样通过减少司


    法人员得到的,是通过增多审判前明晰真相的步骤得到的!想出这个办法的人好生厉害!&34;


    朱棣终于有点听懂了:“原来如此,咱们的刑部、都察院更像是把军、民分类,而不是增加了他们的审讯环节——不断反复要求审讯,是我爹要求的,那应该是低级、中级、高级法院。可是之前的检察院,该不该审缺失了。&34;


    杨士奇问:&34;检察,是否是监察一词的延续呢……?时刻监察着公安,连该不该逮捕犯人都要核验,这样捕快们就不敢随便打骂了。&34;


    老朱道:“如此说来,咱这都察院、照磨——监察机构,真的得往大了扩,哎!再议!”


    【毫无疑问,建设军事法庭有利于军事案件的高效处理,也有利于保障国家军事安全。保密很重要的。


    但是呢,这一切的前提是,它像个成形的司法机关呐,不是老朱那一拍脑袋,我说啥就是啥。在封建专/制下,朱允炆、朱棣裁撤它毫无意外,也不能说错。反正确实放在那儿也是个空壳子。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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